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立法联系点 > 二级栏目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8-29 10:01:44 作者: 来源:安康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8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59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骆 靓
电 话:0915-3280115
传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邮 编:725000
附 件:

1.《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

《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加强凤堰梯田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凤堰梯田,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分类第762号,位于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的堰梯田以及附属的自然、人文景观、遗产等具体范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包含以下区域:

(一)凤江梯田:梯田本体;东接擂鼓台西麓,南达象鼻梁,西至老君关,北近庙坪。

(二)东河梯田:梯田本体;东至老君关西麓,南至东河村村部,西至李家沟东侧,北至汉漩公路。

(三)堰坪梯田:梯田本体;东至汉漩公路,南至天宝山,西至艾子沟茨沟,北至道士坪。

第四条【基本原则】凤堰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守文物保护、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活态传承、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的统筹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凤堰梯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梯田保护利用有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汉阴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等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职责】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凤堰梯田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村民自治管理】凤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梯田保护利用工作。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

第九条【经费保障】市、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应当设立凤堰梯田保护专项经费;市级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统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等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

第十条【监督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堰梯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投诉和破坏凤堰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凤堰梯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表扬与奖励】市、汉阴县人民政府对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开展保护宣传活动】每年9月5日,为“凤堰梯田保护宣传日”,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凤堰梯田保护宣传、培训教育、科普展示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利用规划、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国家水利风景区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互相衔接。

第十四条【规划分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符合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灌溉遗产、农业遗产、文化和自然景观的保护,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属于大公共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及周围林草植被、水体、灌溉系统、地形、地貌等,防止梯田及生态系统退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文化遗产保护】汉阴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凤堰梯田的特点,保护与凤堰梯田有关的文物、灌溉体系等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收集、整理凤堰梯田有关史料、档案;保护和宣传与凤堰梯田有关的传统技艺、节庆、习俗,以及传说、歌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民间文化。

第十八条【自然遗产保护】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山脉、林草、水系等自然遗产的保护,维护梯田及灌溉系统的完整性,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传统农耕、梯田和灌溉系统的建设修复、技艺培训、挖掘、保护。

第十九条【重要景观保护】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对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认定,做好护和管理工作。

不符合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二十条【农业面源保护】汉阴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病虫害防控、灌溉水质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农作物病虫害对凤堰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垃圾和污水应实施无害化处理,家禽畜实施圈养。

第二十一条【传统农耕保护】鼓励、支持按照传统农耕方式修筑维护梯田、耕种梯田,培育传承人、民间古法技艺工匠,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采用生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建立分类保护清单】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分类建立文物、灌溉工程遗产、水利风景区、农业文化遗产等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标志、界桩标识,对保护对象安全状况、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村民在保护区域内原址改建房,应当经所在村集体组织审核后报所属镇人民政府审批,其建(构)筑物布局、体量、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禁止在凤堰梯田文物保护范围、灌溉遗产体系、农业文化遗产及伴生附属遗存址新建房屋。新建房屋由镇、村纳入统一规划,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殡葬用地管理】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殡葬用地应当依法规范管理,纳入镇、村村庄规划。鼓励火化、绿色生态安葬。

第二十五条【准入清单管理】汉阴县人民政府、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制定应急预案】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破坏、损毁或可能发生破坏、损毁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修复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汉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制定奖补政策】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凤堰梯田整体大地景观塑造、传统农耕文化传承为目标,制定奖补办法,每年给予凤堰梯田保护区全域内水稻、油菜达标种植户或种植经营主体一定的奖励补助。

凤堰梯田保护区域鼓励种植水稻、油菜。

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凤堰梯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凤堰梯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六)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七)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资源开发】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有效利用凤堰梯田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度假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对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开发利用项目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凤堰梯田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传承利用】凤堰梯田的传承利用应当在确保国有文物所有权不变、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挖掘其历史、科技和生态价值,阐释、传承凤堰梯田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一条【产业发展】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产业类别,规范产业种类、区域、标准和条件,制订产业发展规划,经汉阴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业态布局】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划定自然和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科普、旅居康养、休闲度假等活动的区域、线路,建设科普研学、生态体验、文化展示、农耕文化等基地,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产品研发】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经济组织、村民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鼓励开设传统手工作坊、特色博物馆、陈列馆、非遗文化展示馆等场所,从事有关宣传、经营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文旅活动】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文物、灌溉工程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

(一)举办放水、交接水等传统灌溉文化活动;

(二)开展插秧、收割、丰收庆祝等农耕文化活动;

(三)挖掘、整理凤堰梯田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学、舞台、影视艺术作品,开展研究交流活动;

(四)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激励措施】鼓励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民依法利用梯田资源从事乡村旅游、餐饮住宿、旅居康养、民俗展示、农耕培训、研学实践教育等经营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村民参与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凤堰梯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一条【条例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如下说明:

一、《条例》起草依据及过程

凤堰梯田是我市首个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水利风景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生态价值。

3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和综合协调两个小组。在条例起草阶段,汉阴县人大广泛听取部门意见,深入现场座谈调研,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条例》文本修改20余次,完成了前期调研、外出考察、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文旅广电局通过书面、座谈形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汉阴县相关部门及有关立法咨询专家等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14条、采纳意见13条,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法制审查阶段,将修改完善稿提请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审改会和部门座谈会,共征集意见8条、采纳意见8条,按照法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的送审稿。20257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共计四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十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义务,建立了协调机制和表扬奖励机制。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至十六条)。强调专项保护规划的统领作用,要求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实施分区管理,进行分类管控,重大项目需履行行政决策程序,生产建设项目需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至二十八条)。聚焦核心要素保护,明确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重要景观、农业面源和传统农耕等方面保护措施,并建立分类保护清单、产业准入清单、水稻油菜种植奖补等制度,对产业种类、村民建房、殡葬管理、种植户补助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第二十九至三十五条)。强调在保护专项规划框架下合理利用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发展观光农业、文旅产业等业态,并赋予原住居民参与保护管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至四十条)。规定法律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条例》主要特点

(一)突出指导思想与机制创新。《条例》以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活态传承、永续利用为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凤堰梯田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风景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复合身份和价值体系,强调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护。

(二)聚焦问题导向与活态传承。《条例》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对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重要景观保护和风貌管控以及弃耕抛荒、村民建房、殡葬管理等实际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刚性要求,并制定稻油轮作奖补、传统农耕保护、原住居民激励等措施。

(三)明确法律责任和罚责相当。《条例》明确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