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推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遵循选举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民主、合法、公开、公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内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选区内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政党和人民团体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经过本组织内部的民主协商或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推荐意见;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由发起人负责联系10名以上(含10名)选民,就推荐人选达成一致,并需所有联名选民亲自签名。
在一个选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都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地方党委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提前谋划,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精心组织选民联名提名推荐。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依法同等对待,统一考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