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

作者: 来源: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

2015年5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及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实施满意度测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进行督办,掌握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为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量,可以选择部分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审议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对于特别重要、办理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可以召开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审议意见交办会。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工作机关或办事机构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县政府委托一个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的,其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字后,可由受委托的部门负责报告;县政府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县政府负责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报告和相关材料分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档次:

(一)审议意见的办理完成时限和工作目标实现情况;

(二)报告所反映的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

(二)对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三)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四)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5%及以上的,为满意档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60%以上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均为基本满意档次。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则不予通过。

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九条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常委会将采取一定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常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报告,并反馈“一府两院”及相关单位,作为任免、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一府两院”应重新研究处理,并于60日内向常委会提出重新研究处理情况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重新报告须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二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告单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在办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