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7年5月26日汉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就县“一府两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组织。

第二章  专题询问的议题提出和应询对象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是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内需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问题;也可是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外,事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全县重大决策的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专题询问建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安排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应询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应询人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负责人。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应询机关可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三章  专题询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一般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  

(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六)反馈专题询问意见;  

(七)抓好督办落实工作;

(八)做好专题询问的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询问人和应询对象建议名单、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和调研视察、宣传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询问内容推荐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

应询单位应当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要求,配合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视察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视察调研情况,结合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问题清单。

问题清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办公室于专题询问会议二十日前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抄送应询单位。

应询单位于专题询问会议十日前将涉及问题清单的书面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专题询问会议七日前负责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被询问机关发送正式通知。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提出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应询人回答问题时,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询问人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机关职责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言简意赅。询问人如对回答情况不满意,可以追问一至二次。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问题,不得回避问题,不得反问问题。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人和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

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要求询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询问,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应再次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四章  专题询问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询问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书面印发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应询机关在询问答复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跟踪,进行重点督办,直到有关事项得到解决。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参照《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应询机关对询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会议召开情况可以进行电视录播。

专题询问形成的询问意见、县“一府两院”相关应询单位研究办理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专题询问的组织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