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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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

2014年5月28日汉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发挥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是指“一府两院”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实施满意度测评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之后进行。参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拟测评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档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评人员在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测评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5%及以上的,为满意档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60%以上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均为基本满意档次。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单位应当在60日之内进行整改,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如第二次报告仍未通过,报告单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报告,反馈“一府两院”及相关单位,作为任免、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