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

作者: 来源: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

2014年4月11日汉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促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后监督的主要工作方式是组织对任后监督对象进行工作评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任后监督的对象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第四条 述职人员原则上在本届内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

第五条 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相关委室对口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主要内容是述职人员主管、分管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洁从政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述职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名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的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一个月通知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

第八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视察了解述职人员履职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九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本人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求实事求是,准确反映自身所做的工作,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不足,明确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述职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在分管部门、本单位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第十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十天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机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有关镇村等服务对象单位进行调研视察。调研视察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听取所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意见,广泛了解述职人员履职的情况。根据调研视察情况和民意测评结果,写出调研视察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和调研视察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虚心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评议意见发表完毕后,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5%及以上的为满意档次,不满意票高于60%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为基本满意档次。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将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民主测评结果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七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述职人员整改期满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决定通过或进一步整改。

第十九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主任会议审查,认为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条 凡当年未被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的人员,可以要求当年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送交书面述职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其履职情况。常委会也可组织对其述职报告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档次和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测评结果在适当范围公开,测评为不满意的应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