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录入者:hyrd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根据环保、气象监测,近期存在重污染天气风险,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所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起“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与316国道交汇处,向西南沿“十天高速”至高速路与阳安铁路交汇处(沿线含解放村、中堰村部分村民小组),向西沿阳安铁路至城关镇太平村墩溪河交汇点(含双星村、太平村部分村民小组),向北沿墩溪河至316国道,向西北沿316国道至张家湾新老国道交汇处,向东沿老316国道至前进村汉观路口(含太平村、前进村部分村民小组),经阳光小区、御景龙城小区北围墙外檐、县气象局至汉铁路(含杨家坝村、龙岭村部分村民小组),向北沿汉铁路至龙岭村三组道路交汇处,沿龙岭村级道路向东至龙岗公园脊梁路交汇处,向东沿龙岗脊梁路,经龙岗阁、汉阴中学、长兴学校至花扒村北侧山坡至“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与316国道交汇处(含花扒村部分村民小组)。  

二、禁止燃放时间  

上述区域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正月十六(2月20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县政府2019年1月28日印发的《关于确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公告》规定执行。  

三、法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禁燃禁爆工作中公然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存在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及城关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举报电话,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汉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