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快速化解纠纷 助力全县重点工程建设

作者:郭康平 来源: 录入者:hyrd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近年来,在汉阴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蓬勃开展。在强力推动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难免产生、交织了各类矛盾,尤其是征地拆迁工作。汉阴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矛盾的调处工作,选派专人驻守开展工作,如“平涧一级公路”建设、“阳安二线”铁路建设等等产生的相关信访问题。有力的助推了全县重点工程建设、保障了沿线百姓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汉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玲、吴山诉被告吴江继承纠纷一案。该案系我县在进行西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吴军与王芳生前居住在汉阴县西坛,其生育了三子一女,自大到小分别为吴贵、吴玲、吴山、吴江。1985年3月,王芳立下遗嘱并由汉阴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主要内容为:王芳年老,拥有房产两处,考虑到吴贵身边无子,系痴呆人。将西坛的房产让吴贵继承。往后王芳的生活费由吴玲、吴山、吴江负担。吴山7年中未给付生活费,今后从房产中扣除,去世后安葬费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不承担生活费及安葬费的不能继承。王芳去世后,吴贵的生活费和继承的房产由吴江承担、管理。

  后遗嘱中的西坛房产即为后来吴贵继承的房屋,且该处房产已经办理在吴贵名下。王芳去世后吴贵一直和吴江在山西生活,由吴江独自进行扶养,吴玲、吴山均未进行过扶养。后吴贵在1996年走失。

  汉阴县政府在西坛进行棚户区改造,为了工程能顺利开展,拆迁办多次和吴江协商征地补偿事宜。为了确保及时拆迁,不延误工期,在多次磋商下,由吴江向汉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保证书,保证由吴江签订汉阴县西坛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若引起经济纠纷,由吴江处理,与拆迁办无关。2017年11月28日吴江与汉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汉阴县西坛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费616710元。

  定居在西安市的吴玲得知后,在汉阴县进行信访,认为拆迁办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出现错误。在县政府的引导下,吴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补偿款。法院受理后,得知另外两名继承人吴山、吴江分别居住在西安市临潼区、陕西省太原市。法院依法追加了吴山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通过电话通知、微信交流、拍照等方式确定其具体住址后依法邮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并。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为最大限度尊重立遗嘱人的遗愿。通过对遗嘱的分析及相关证据的认定,认为对王芳的遗嘱真实意思有两种理解,一是房屋归吴贵继承,吴贵去世后其房屋自然按照法定继承。二是王芳直接指定吴贵的生活及住房由吴江承担、管理,继而由吴江直接继承。这应当是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但根据公证书中遗嘱的文字表述内容及结合遗嘱整体来看,难以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结合遗嘱内容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判定,吴江一人承担了对吴贵的扶养责任,吴山未能较好的完成赡养王芳的法律义务。吴贵在1996年走失,本应确定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才能发生继承关系,但为不损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可以先行裁判,若吴贵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或确知他没有死亡,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应当返还财产。故依法判决:由被告吴江向原告吴玲给付人民币10万元,向原告吴山给付人民币5万元。

  目前,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已产生法律效力。

  该案在各方当事人矛盾大、年龄大,居住分散且遥远、来回不便、不便沟通情况下,想方设法进行了诉讼材料的送达。并向当事人承诺“仅跑一次”,仅两个月就完成了整个诉讼过程。该案的依法裁判,有力的助推了全县重点工程的开展,收到了各方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