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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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5年11月29日汉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11日汉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能,规范预算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职权范围:

(一)初步审查县本级预算草案;

(二)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

(四)监督县级总预算的执行;

(五)撤销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预算(含部门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县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和监督县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县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县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管理。

第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工作。

财经工委履行以上工作职能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县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当年十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草案,并交财政部门汇总审定。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县本级预算的主要内容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送交财经工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草案编制的依据及说明;本年度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要预算支出项目明细表及基金预算支出项目明细表;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财政收支执行情况表;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各类转移支付补助和对镇财政补助支出表;

(三)县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及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收支明细表及汇总表;

(四)初审需提交的其他有关表册及资料。

第九条  对县本级预算草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县情实际;是否坚持了预算编制的原则;

(二) 预算收入是否真实、可靠;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三) 预备费的设置是否合理;

(四) 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五)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县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程序:

(一)审前调查。在收到县财政部门送交的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后,财经工委应适时组织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听取县财政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围绕县本级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结合审前调查的情况,对县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反馈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县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回应。县人民政府对县本级预算草案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县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常务委员会对县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一般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对县本级预算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议意见的要求,在县人民大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对县本级预算草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如果县本级预算未获得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县本级预算行使审批权。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县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县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县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将批复情况抄送财经工委。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县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包括调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材料)送交财经工委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对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原因是否充分有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必要、合理;

(三)为实现预算调整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四)与预算科目相对应的调整表册资料。

第十七条  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

(一)审前调查。在收到县财政部门送交的预算调整方案的有关资料后,财经工委应适时组织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听取县财政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围绕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结合审前调查的情况,对预算调整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反馈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中作出回应。县人民政府对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未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县本级(含部门)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县本级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财经工委初步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县本级决算及部门决算收支明细表及汇总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明细表;

(六)上级财政返还和各类补助项目、数额表及全部文件复印件;向各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数额表及全部原始批文;

(七)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

(八)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表册。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编制,各类决算表均应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县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资金项目、数额及其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镇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县本级财政年度负债情况;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

(一)审前调查。在收到县财政部门送交的决算草案的有材料后,财经工委应适时组织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听取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围绕县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审前调查的情况,对决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反馈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县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回应。县人民政府对决算草案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县本级决算的决议。

若县本级决算未获常务委员会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在三十日内,重新编制县本级决算草案,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本级决算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县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抄送财经工委。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六)预算收入(含非税收人)依法征缴情况;

(七)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情况;

(十)纳入预算的各种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一)财政制度改革执行情况及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三)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依法监督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对本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说明。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提交本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相对应的表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程序:

(一)视察调研。财经工委在收到县财政部门送交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后,应围绕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适时组织视察和专项调查研究,收集汇总各方面意见,交由县人名政府研究,并在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的报告中作出回应。县人民政府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财经工委。

(二)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报送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工委抄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税收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中、省、市财政拨付给我县以及我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审查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专项资金包括:

1)基本建设资金;

2)支援农业农村生产资金;

3)财政扶持资金;

4)扶贫及救灾资金;

5)科技、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政法等专项资金;

6)社会保障资金;

7)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就某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听取县政府专题报告,必要时可作出决议;也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本级和镇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隐瞒或回避。违反本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将对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并责成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不如实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的;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和备案资料的,常务委员会将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询问,并提出纠正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责任人作出检查,或给与通报批评。仍未纠正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擅自调整县本级预算或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县人民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了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合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的,常务委员会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相关不适当地决定、命令或决议的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的决定,责成期限纠正。构成上述事实,但有关事实不清的,常务委员会将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若事实清楚、拒不纠正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可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所任命、且负有直接或主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