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作者: 来源: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13年4月3日汉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民意渠道,根据《代表法》有关代表联系选民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按原选区进行。

一般每年到选区联系选民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各选区产生的人大代表全年在选区联系选民不少于50人;县级部门推荐到选区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不少于10人。

一个选区有二名或三名人大代表的,组成代表小组,可以分片联系选区内各单位的选民

建立有代表小组的,由小组长组织开展集中联系选民的活动。

第四条 人大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不直接处理。但有义务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听取选民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推进工作;

(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群众对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本人的意见和要求;

(五)积极为选区选民释疑解惑,力所能及地帮助选区选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六)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年度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联系,听取收集反映相关情况。

第六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发放信函、设立公示专栏、公布电子信箱、发放工作名片等联系选民;

(二)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及专项监督活动联系选民;

(三)应邀参加原选区或有关单位的会议;

(四)参加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活动;

(五)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主要以“人大代表工作室”等阵地开展接待选民或选民约见活动。

第七条 人大代表对选民反映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会议或代表调研、视察、询问、质询等活动,以审议发言的形式反馈,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处理问题。

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整理后,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可以约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直接反映。约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安排。

对应当由下级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委托所在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对群众提出的一些对政策不了解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第八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做好联系选民民情记录。代表联系选民的民情记录作为代表小组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县人大常委会评选联系选民先进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根据《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质询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于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由人大代表及时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协调,注重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经验。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镇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小组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有关单位应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